| 《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》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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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五条 基层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机构,负责辖区内红十字会的会员发展、管理工作;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具体负责所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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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的要求,建立红十字会会员登记档案,实行科学、动态、规范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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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七条 会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;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红十字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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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八条 会员的转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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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会员的转会是指红十字会员从一个红十字会转入另一个红十字会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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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会员的转会应由转出红十字会出具转会证明,凭该证明在转入红十字会办理转入手续。转会后,交纳会费记录等信息由转入红十字会负责登记、统计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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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会员所在红十字会发生合并、分立的,会员应由新成立的红十字会给予登记注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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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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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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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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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团体会员法人撤销、合并、解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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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,由其所在红十字会收回会员证(标牌),注销其会员资格,并备案。 |